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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940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0【实施日期】2009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自2007年2月份启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迅速开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4月2日,裕华路、友谊、联盟、育才、建安、建通等6个街道办事处被命名为全国安全社区。为进一步推广全国安全社区创建活动的成功经验,提高全市安全社区整体建设水平,减少各类隐患和事故发生,促进省会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全市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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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确保社区“安全、健康、和谐”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创建安全社区目标要求,确保2009年底前全市有10个以上的市区街道社区达到全国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力争利用23年时间,市区社区基本达到全国安全社区建设标准,12个行政区整建制达到全国安全社区建设标准,每个县(市)有12个试点乡(镇)达到全国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并带动和影响周边乡(镇)参与“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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