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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停或调解;对首次集体谈判中的利益争议进行强制性仲裁,可由谈判单位内的成员对资方的最后出价进行投票;联邦劳工部长有权成立劳资关系调查机构负责有关劳资争议事项调查;工会行使罢工权利有“21天冷静期”约束,禁止一些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的雇员罢工,有罢工权的公共部门雇员在罢工期间应保证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等。
四是争议妥善解决。劳资直接协商是达成集体协议最主要的途径。据统计,2014年加拿大各种集体劳动争议通过直接协商、调停、调解、仲裁和其他方式解决的比例依次为693、136、145、71和55。2即便罢工时有发生,但最终均以达成协议或政府强制复工结束。
五是集体协议完备。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或合同内容相当具体。主要包括签订集体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标准与劳动条件、雇员的管理、争议的处理程序等。完备的集合同,不仅有利于减少劳资冲突,且为实现劳动关系法治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六是执行机构有力。作为集体谈判协议的执行机构,劳动关系委员会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专业性、独立性和自主性,保证了集体谈判有序进行和谈判结果的有效执行。
(二)特别申诉
在集体谈判之外,工会还通过申诉机制,为满足劳工的特殊性需求提供维权服务。特别申诉为解决个性化劳动争议提供了重要渠道,与集体谈判共同构成了加拿大富有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四、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
(一)劳动法律法规完备
加拿大劳动关系是在资本扩张、劳工运动、劳动法制建设三者的长期互动演进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劳动关系法制经历了“从手工作坊家长制下的师徒和主仆关系向市场经济下的契约式劳资关系转变”、“市场化劳资关系向国家法治化劳资关系转变”、“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公私部门的雇主向紧缩政策的转变”三个发展阶段,4形成了完备的劳动法制体系。
(二)劳动法制公开透明
加拿大联邦、省和地方政府网页上均有相对系统的劳动法制信息,包括劳动法律目录、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法律修订信息、劳动法制研究报告、专题统计数据等。劳动法制公开透明,不仅便于国民参阅信息,且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促进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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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制严格实施
加拿大具有浓厚的劳动法治传统。主要体现在:一是劳动关系主体在认知上信仰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价值,具有良好的知法守法意识;二是劳动关系行为上以劳动法律规定为依据,确立和发展劳动关系;三是劳动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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