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联邦和地方的积极性。
二、劳动关系的组织化发展
加拿大工会类型多样。依据部门类别,有公共部门工会和私人部门工会,前者所占比率显著高于后者。2015年,加拿大缴纳工会会费的会员共483万人,占所有雇员比重的32;工会及其分支机构共计776个,其中全国工会196个,国际工会40个,独立地方工会290个,直接授权的地方工会250个;四类工会所覆盖的会员依次为336万人、120万人、19万人和7万人,占比为697、249、39和15。
雇主组织众多。加拿大国内拥有数量众多的各类雇主。雇主是劳动关系中雇佣劳动力的单位或机构,从性质上可分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尽管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是加拿大提供就业机会的主体,但公共部门不仅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且其工会比率远高于私人部门。
政府职能有效。自20世纪以来,加拿大政府作为劳动关系主体,在劳动立法、政策制定、集体谈判、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职能作用。加拿大就业中心、就业和移民委员会、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机构、联邦劳资关系委员会等是主要的劳动管理机构。在各省及地方,也有适应发展环境和劳动关系结构特点的管理机构。
三、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
(一)集体谈判
一是谈判主体明确。加拿大的集体谈判主要发生在企业层面,且非常分散。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直接进行谈判协商。工会作为谈判主体的身份和资格是通过法律认可和认证程序确立的。认证的规定在联邦和各省有所区别:在联邦法律辖区,若工会能证明其获得了工作场所50以上工人的支持,即可向产业关系委员会申请认证,进而取得谈判主体资格;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工会必须证明其获得了工作场所45以上的工人支持,方可向该省劳动关系委员会申请由工人进行秘密投票,投票中获得50以上支持的工会,才可获得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认证。1
二是谈判过程规范。谈判内容上,加拿大法律并未规定集体谈判的具体事项和谈判议题,但明确要求工会和雇主必须履行善意谈判的义务。谈判程序上,工会谈判主体的身份获得认证后,首先进行集体谈判的准备,形成拟提交给雇主的提议书。雇主及其团队也应准备类似的雇主提议书。其次进行集体谈判。劳资双方代表在相互尊重、有理有据的基础上就各自提议书中的诉求进行沟通、协商,争取最终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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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谈判僵局可控。经过长期探索,加拿大形成了制度化的集体谈判僵局调控模式。以联邦层面为例:据《加拿大劳动法》规定,当集体谈判无法达成协议时,可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