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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经济法价值
2006年美国爆发的并波及全球各国的金融危机再次告诉我们“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硬道理,只有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实施经济法治,才能保障市场的有序运行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美国金融危机凸显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再次显现了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之不同以及经济法价值的重要性经济法在于它关注社会经济的宏观性及总体结构的协调性,着力平衡“两只手”的协同作用其具体制度的构建,着重体现了其价值的预防性和前瞻性。
一、经济法的价值内涵“价值”概念,语意丰富,在经济学、哲学、法学、等学科中广泛应用,在政治经济学上,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哲学上,理论界对价值的含义界定存在争议,主要有关系说、实体说观念说和属性说。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要求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表明了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在法学领域,关于“法的价值”这一问题的探讨也是观点纷呈,笔者同意张守文教授的观点,即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两个层次,前者着重于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自身的有用性后者着重于对其价值的评价,及经济法功用对人
f的需求满足程度的评价,它涉及到经济法能够满足人的那些需要,如秩序、公平、效率等。由此形成了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功用与评价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
一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经济法的内在价值也可以理解为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它蕴含在经济法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不外乎适应经济性及社会性要求的法律。经济法的社会性、经济性、公私交融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客观功用价值是平衡协调,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既有各种社会个体之间的矛盾,也有社会个体和社会整体之间的矛盾,所以要求正确妥善处理好各类经济矛盾,平衡协调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关系。
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目标统一。经济法发挥功能的基本方式是国家以社会代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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