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温度不低于70℃。8、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9、普通中等学校、小学、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10、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11、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三、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f1、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或园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同时加强食堂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2、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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