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11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3w9s9gm8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
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
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
(《条例》第二十五条)
f《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险化学品将其储存数量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剧毒化学品、
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
销售、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