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
的,银行不得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7.存款人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有关信息。各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审核存款人上级法人、主
f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8.财政、税务、工商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直接办理其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
核实手续。9.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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