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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履行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或部分按照合同履行时,合同执行单位除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经济纠纷或其它风险,同时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企业管理法规处、规划计划处和财务处。已经发生纠纷的,由企业管理法规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搜集有关证据。第四十九条如果合同执行单位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企业管理法规处,由公司企业管理法规处决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第九章合同验收第五十条各单位每季度结束后对本单位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报企业管理法规处,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要能真实反映合同项目的形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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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十一条合同验收由合同执行单位组织。阶段验收和最终验收意见经合同管理人员及合同代理人审查签字后,作为合同付款、结算的依据。物资采购合同由物资供应处组织验收。合同验收意见应当由验收组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中列明。第五十二条重大合同的验收由公司职能部门组织验收。第十章合同结算第五十三条合同验收复核程序:一各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将合同履行验收意见及其它验收资料原件(验收证明、工程预结算书等)上传至合同管理系统中,作为付款依据。二企业管理法规处和财务处对合同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矿区事业部对所属单位的非物资采购类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结算。三物资采购合同由物资供应处负责验收及结算复核。(四)关联交易合同、垄断性收费、规费、特殊行业收费及工会会费支出不办理验收复核。第五十四条在办理合同验收复核时发现实际结算额与合
同规定不一致的,责任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合同立项手续,签订补充合同。第五十五条合同价款结算管理统一由公司财务处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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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外合同价款结算,合同执行单位必须同时向财务处提供以下资料:(一)有效的书面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除外;(二)付款承诺书;(三)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凡是对外结算合同价款,必须提供注明结算专用文本的合同副本方能结算合同价款,否则,结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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