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必须与谈判对方约定在合同签订之前以规范的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认,书面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司各单位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技术协
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变相对外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物资采购类项目需要签订技术协议的,技术规格书或技术协议作为谈判或者招标文件的附件,由所有谈判相对人和投标人承诺并签署(用户单位代表在谈判或者招标现场同时签署)定标后,。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将技术规格书或技术协议随中标通知书转物资供应处作为合同附件。第四十条单项业务合同金额2万元人民币以下,不需要订立安全和质量保证条款的业务,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单项业务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上含本数)的;(二)有保证、抵押、定金担保,以及设定质量保证责任的;(三)涉及到人身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产品采购;(四)我方先予履行的合同。第四十一条支出合同签约地点为哈密或鄯善。确实需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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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哈密、鄯善以外的地点签约,需取得企业管理法规处审查同意(涉外合同除外)。收入合同签约地点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二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妥善收集并归档管理。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完毕后返用户单位一份,便于合同履行与验收。第四十三条合同执行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作为合同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代理人不能履行签字手续时应当书面指定其他负责人代签合同。第四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全资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变相担保。第八章合同履行第四十五条合同签订后,授权合同执行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合同的履行。第四十六条由合同代理人负责组织合同履行,公司有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合同执行代表必须熟悉合同所有条款,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做好履行记录,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档案化保管。第四十七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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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或增加工作量超过5的情况,应补充申报外委并签订补充合同。第四十八条合同签订后,发现对方不履行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