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效证明;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第十条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十一条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软件产品样品;四该软件产品著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五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十二条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f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第十三条在我国境内制作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循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第十六条软件生产单位应当负责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第十七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第十八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及单位地址、生产日期。第十九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或在国内生产制作的国外软件产品应配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