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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1日发布《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告。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f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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