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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免责范围及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具备法定免责的事由呢首先,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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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次,医疗机构有对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第三,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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