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适时组织检查。二、改革完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管理(一)进一步推动检验机构市场化。凡获得计量认证、在质监部门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中评为Ⅱ级及以上的检验机构,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审查机构推荐,都可向质检总局提出承担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任务的申请,不受主管部门、所属行业及所有制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告名单供企业自主选择;不再具备条件的,质检总局取消其发证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布。(二)强化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应当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于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挂靠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变更备案。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范围、检验产品范围所应具备的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出具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报告无效,送检企业自主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发生的检验费用由该检验机构承担。拒绝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资质。三、有关要求(一)本通知是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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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补充,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机构和发证检验机构应结合实际贯彻(二)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审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监督,落实好审查机构的责任。(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及自查工作。(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加强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设立的审查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质检总局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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