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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深化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和发证检验机构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审查机构,各发证检验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有关要求,改革完善审查机构和发证检验机构管理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改革完善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一)建立适度竞争的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工作机制。打破部门限制、行业垄断,引进竞争机制,对具备条件的产品设立1个以上审查机构;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以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为盈利手段和目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有与开展相关产品审查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掌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熟知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了解相关产品的行业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都可通过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总局提出承担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告审查机构名单。对不再符合上述条件、市场反应不具备审查工作能力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审查机构资质;根据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调整和工作需要,质检总局适时增设或取消审查机构。(二)进一步规范审查机构管理。具备资质的审查机构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述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审查机构主管单位对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变更,需先征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并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查机构所在单位名称、地址、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等情况变更后,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拒绝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审查机构资质。(三)加强审查机构经费管理。各审查机构要单独设立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经费账户,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截留,不得结余。审查机构应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报告上年度经费使用和本年度经费需求情况,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