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不安排住宿。第七条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及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如因会议原因超过规定下班时间的,符合误餐费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误餐补助费(仅限午、晚餐)。第八条凡在广州市(含10区)工作日上班时间召开的各种会议,不论何种资金来源渠道,不得超标准发放误餐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更不得巧立名目发放其他费用。第九条会议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除一类会议和会议代表超过200人的二类会议,其他会议经费由各单位在本单位的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不得要求与会人员分担会议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第十条省直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会议主办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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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开支不予报销。第十一条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按照不高于三类会议的标准核定培训支出。省直党政机关参加广州市区内举办的培训班,除涉密的以外,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培训支出的范围包括:住宿费、饮食费、教材费、课酬、考察费等。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粤财文〔1998〕5号)《关和于加强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管理的通知》(粤财行[2001]12号)同时废止。其他由省财政厅制发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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