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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进行征地,但却未对“公共利益”的范畴做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公共利益成为了职能部门和地方主要行政领导自由裁量的权力,大量的非公共利益用地纷纷搭乘“公共利益”用地的快车征地,“土地征用”概念失去了其法律意义。2再次,滥用行政权,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征用土地的审查不清、无权或越权批地,征地程序不规范,公开性不够,带有一定的暗箱操作特点。征地后跟踪监察不够,经常滋生寻租行为。3、失地农民自身的原因。造成失地农民不能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而就业难的关键在于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谋生手段。二、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国内学者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的研究很多集中在对征地补偿金的研究上,我国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普遍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做法。但一次性货币补偿政策弊大于利,因为它没有反映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以及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功能的真实价值,土地的社会和生态价值无法计算,也无法通过货币体现出来。而且有限的安置补偿费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长期稳定生活及出路的问题。关于如何改革征地补偿制度,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在补偿方面,理论界最主要的观点是将补偿范围扩大到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安置当面,理论界普遍认为,招工安置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今后不宜继续采用,应进行开发性安置、留地安置、“有发展的安置”等。3
f三、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在我国,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是农民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线。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的底线。同时,由于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到位,多数地区的失地农民没有被纳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使农民的生存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对如何解决好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理论界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关于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学者针对部分失地农民领到补偿安置费后存在着的短期消费、不合理使用等现象,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还有的学者强调,针对愈来愈多的失地农民,建构社会保障的目标不仅仅停留在基本生活保障上,而是要保障其实现小康。4四、失地农民市民化问题作为边缘群众的失地农民不仅仅被排斥在社会主流的经济生活外,而且还整体排斥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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