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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名誉主席和主席各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名誉主席由公司党总支委派;主席、副主席由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第二十三条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第二十四条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五条全体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一)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二)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制定或修改工作细则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f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全体委员会负责。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行使全体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一)解释本会工作细则,监督本会工作细则的执行;(二)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三)提出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提交本会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四)审议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提出的辞呈,决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的增补和罢免;(五)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本会秘书长;(六)执行全体委员会决议;(七)决定本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负责人;(八)行使全体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组成。每届常务委员会组成方案及推荐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常务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九条大唐高鸿青联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主席决定。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f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协助工作。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需提请下一次全体会议确认。
第三十四条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主席团会议的职权(一)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三)决定主席、副主席的分工;(四)研究确定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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