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尚福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9日来源于:您是第1034位查看者
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法制办吴尚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做好农村法制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基础性和战略性的意义。一、农村法制建设现状一是农民法律意识低。一是农民法律意识低。大部分农民,甚至有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法律意识不强,以为只要自己没有杀人放火就不会触犯法律,根本不懂得法律不仅调整刑事犯罪关系,还涵盖了农民的生活、生产、政治等方方面面。如农民建房,以为自己建房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谁也管不着,其实里面就涉及到土地管理、村发展规划、邻里关系等多个法律法规,看似正常却与法不符,合理不合法。二是农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少权利意识二是农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少权利意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但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农村选举在很多地方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拉票贿选,根本没有认识到参政、议政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在村务管理过程中,采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一点集体荣誉感和大局意识;有的甚至怂恿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行,利用村组织的名义谋取私利,损害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利益;有的农民群众认为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以“拉关系走后门”的思想亲近权力执行者。根本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权力对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律规范,滋生腐败。三是政府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滞后。三是政府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滞后。从我国法律分布分析,大多数法律都表现为城市而立法,而有关农村、农民的法律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仅涉及农业生产大方面的问题,而对具体的农业生产规定却很少,基本上和农民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也采用自上而下的形式,更多的取决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声音和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制定的法律与农民实际生活
f在某种程度上相脱离,从而使国家法律、法规难在农村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四是执法不严影响法律的权威。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完善,但在四是执法不严影响法律的权威。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的现象。如:有的公安派出所查处一个娱乐场所,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