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九、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十、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3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4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5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的。6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7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8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9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10.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破坏网络正常运行。发现有上述行为者,网络中心可对其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由学院有关部门依照校纪、校规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2005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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