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JDGL2013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能采取专业和科学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使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酒店。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合同双方甲方(业主):法定地址:乙方(管理公司):法定地址: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乙方对甲方所有的酒店(以下简称酒店)客房及有关部位进行经营与管理。同时负责整个酒店及餐厅、休闲广场的协调管理。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接受甲方委托,进行相应的经营与管理(有关物业管理委托另行签订)。第二章名词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有关名词的定义,按本条规定为准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词指位于酒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间有卫生间的客房;2、各类中西类餐厅、风味餐厅、旋转餐厅、多功能厅、迪斯科厅、酒吧、咖啡室、茶廊、游泳池、桑拿浴室、健身房、网球场、附设商场、美容室、洗衣房、商务设施、停车场以及其它康体设施和酒店建筑所在地的空地、绿地等,全部占地约亩;3、提供后勤服务的综合楼及职工宿舍等。4、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空调、电梯、卫生设备、冷藏等设备;5、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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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物品;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吧、公共卫生设备、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2)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设备;(3)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4)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第二条双方
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甲方(委托方)与乙方(管理公司)。第三条总收入
“会计年度”本合同所指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总收入”在本合同中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客房、餐饮、附属的涉外商场、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洗衣、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第四条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1)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2)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3)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土地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