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广义的公共服务就是政府从事的所有公共性活动,甚至可以推演至政府的四大基本职能。“利益解释法”认为:公共服务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提供各种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的活动;由于各国、各时代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同,公共服务的范围也不同;公共服务通常提供的是非私人物品,但不排除在特定场合提供私人物品,如救助艾滋病孤儿、救助弱势群体时提供的都可以是私人物品。以上公共服务的定义是对同一事物从不同的视角的界定,有的将公共服务作为一种静态的产品,有的是将其作为一种动态的活动或行为。在上述观点中,笔
f者倾向于将公共服务作为一种活动或行为,因为这比较符合服务的词义(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从视角上倾向于“利益解释法”,因为“利益解释法”突破了依据物品属性界定公共服务内涵的传统限制,能较好地解释客观现实。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共服务是为实现公共利益,利用政府资源和权威,以提供有形和无形的物品为载体的各种行为或活动。在以上定义中,判定公共服务规定性的依据不是提供的物品属性,利用政府资源和权威提供物品是对公共利益的判断依据,某项活动或行为只有与公共利益相联系(具有公益性)才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性。因此,要判定竞技体育是否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性,实质上是要证实竞技体育是否与公共利益相联系,即是否具有公益性。公共利益是一种惠及政治国家特定时空内社会群体生存与发展、与个体或局部利益相对并相关的价值体,是一个关涉主客体关系的比较范畴,是一种超乎个人利益并与其相关的一种价值形态,具有开放性(非排他性及动态性)、差异性及受益主体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等特点,核心是公共受益性[3]。竞技体育作为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潜力的基础上,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手段,以追求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一种组织化的活动过程。简言之,竞技体育是通过竞技追求利益的一种活动过程[4]。竞技体育活动包括训练活动、竞赛活动和为训练竞赛服务的支持保障活动。其中,训练活动和为训练竞赛服务的支持保障活动都是围绕竞赛进行的,竞赛是核心活动,是竞技体育与外部环境作用的界面。竞技体育社会功能的发挥都是通过竞赛活动实现的,它是竞技体育向社会提供的重要价值体。这种价值体的
f价值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竞赛过程中运动员优美的动作,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