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添加和使用微博应用等行为。
第三章管理及权责
第六条根据《中央电视台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规定,总编室和台办公室是个人微博的对应管理部门,台办公室负责统筹行政、技术、产业、经营等系统的个人微博
f管理工作,总编室负责统筹节目宣传系统的个人微博管理工作。第七条台纪检监察部门对个人微博使用情况予以监督,对违反本细则和相关台规台纪
的行为予以核查处理。第八条中央电视台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个人微博使用行为有管理、指导、监
督的责任,是个人发布对应级别工作信息的授权责任主体。第九条各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应当设立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联络员。联
络员负责协助本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负责人对个人微博使用行为进行管理指导,敦促员工进行个人微博备案,与对应微博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工作对接,实现对相关舆情的及时监测预警、上报、核实及协同应对,并根据本机构约定,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第四章微博账户的开设、注册与备案
第十条除特别约定个人,中央电视台员工可自行选择微博网站开设微博账户,无须审批。
第十一条通过所发布信息可使浏览者认知使用者的中央电视台员工身份的个人微博账户,须进行登记备案。个人填写《中央电视台开通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个人)备案表》,报本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联络员,由联络员报送至对应信息发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个人注册微博账号应按国家主管部门要求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个人微博使用的名称可自愿选择,可使用真实姓名,或个性化签名。
第十三条个人可进行真实身份认证(加V),个人在微博身份真实性认证时,不得在认证资料里对本人的单位、职业地位作评价;我台机构不得给非我台员工提供担保或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个人微博在用户名(昵称)、注册标签、用户资料等处,不得使用“CCTV”、“CNTV”、“中央电视台”、“央视”等我台品牌元素,不得使用我台各频道、栏目或特别节目的相关名称、标识,不得透露个人在台内的具体岗位信息。
第十五条个人在微博平台的自我介绍、用户资料的文字表述视同个人微博的发布内容,应遵守下述个人信息发布规范。
第五章个人信息发布规范
第十六条个人在微博使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台相关管理规定;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准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新闻职业精神;应积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