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个人微博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央电视台个人合理、规范使用微博,维护中央电视台国家媒体品牌形象和价值追求,形成有序舆论氛围,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和《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指个人,是指中央电视台全体台聘和企聘员工,包括播音员、主持人、新闻评论员、编辑记者,以及《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中所指机构中其他所有员工。
第三条中央电视台鼓励微博的合理使用,依据《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对个人微博使用实行备案管理、分级指导、有效监督。
第二章微博使用特性与界定
第四条微博是基于用户关系的互联网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兼具社会交往功能与媒体属性,微博信息发布具有即时性、共享性、互动性的特点。中央电视台员工在使用微博时,对以下方面应有充分意识:
(一)微博是一个公共平台,不论公开发布还是个人信息收藏、私信等操作,均不保证信息的私密性,或信息传播的封闭性;
(二)微博是一个即时发布平台,个人对内容的发布、修改、删除均会受到公众关注,并在微博平台留下操作记录;
(三)微博平台的各类使用行为均可能体现出,或被他人解读为带有个人的倾向性;(四)不论是否使用真实身份注册、签名,通过阅读所发布的内容,浏览者均可能认知发布者的中央电视台员工的身份;(五)即使是言行的个人表达,或声明仅代表个人观点,了解发布者职业身份的浏览者仍可能将所发布内容与中央电视台相关联;(六)个人所表达的观点,在微博平台被评论、转述、引用的过程中,均存在被误解、曲解、片面理解的可能。第五条本细则所指个人微博使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原创发布行为,指个人在微博上发布自己编写的文字、拍摄的图片、制作的音视频、发起的话题、发送的私信等。(二)转发发布行为,指个人在微博上用发布或转发功能发布的他人或其他机构所拥有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此类行为也包括微博中发布的网页链接。(三)评论、回复行为,指个人在微博上对他人或其他机构微博所发布内容的评论或对私信、邀请的回复。(四)其他发布行为,指使用微直播、微访谈、微投票等功能发布信息的行为。(五)其他操作行为,包括添加或接受好友、关注、加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