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三)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所规定为准。第十一条公司证券管理部为证券投资的管理部门;公司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投资操作事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审计和检查。第十二条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一)草拟证券投资的内控管理制度;(二)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三)归口管理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四)协调办理证券账户的开户等有关手续;(五)汇总编制公司证券投资报告。第十三条各单位和操盘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管理权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f第十四条公司遵循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可以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第十五条当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超过投资总额的5时,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经讨论后决定是否止损;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超过投资总额的20时,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经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第十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披露相应的证券投资事项,提交文件和披露证券投资事项的内容以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为准。第十九条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交易所的监管。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