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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并落实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通知》(深证局机构字〔2011〕119号),为加强从业人员证券账户管理,规范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公司因员工违规买卖股票而产生合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业务线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部门”)的所有正式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禁止交易的其他证券;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及该类证券。但因参与公司股权激励持有本公司股票以及因其他合法理由持有的股票除外。
公司员工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也不得将证券账户借予他人使用。第四条公司建立员工证券账户信息报备制度。
各部门合规督导员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证券账户信息的报备管理。各部门指定其他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证券账户信息报备管理的,应将指定人员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五条员工本人应及时向本部门合规督导员或指定人员申报证券账户相关信息,填写《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附件一)和《承诺函》(附件二)。
员工本人对所报备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合规督导员或指定人员,根据本部门所属人员填报的《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汇总填写《部门员工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附件三),经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备。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员工证券账户信息报备管理的责任人。
第七条员工证券账户信息发生变动时,应重新填写《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并于变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备,同时抄送本部门合规督导员或指定人员。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时,各部门合规督导员或指定人员,应督促员工及时填写《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和《承诺函》,并据此填写《部门员工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于入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九条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买卖股票的,仍应按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独立性管理和审查制度》的规定申报证券账户。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保存本部门员工填写的《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承诺函》;人力资源部、合规部负责保存各部门报送的《部门员工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