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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会审人员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恪尽职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会审人员库:(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培训和专业交流等活动;(二)不能胜任重大案件会审工作;(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十七、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双边磋商的案件另行规定。其他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由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组织协调。十八、本规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校对:国际税务司
2012年2月22日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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