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一经确定后,在该案件结案前原则上保持不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会审小组成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回避原则从会审人员库中另行指定。会审小组成员在会审工作中获得的案件信息应仅用于相关案件会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八、会审小组成立后,税务总局书面通知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会审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确保会审工作顺利完成。九、会审小组成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分析案情、交换意见:(一)查阅案件调查资料;(二)听取办案人员情况介绍;(三)参加案情分析会;(四)网络信息交流;(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f十、税务总局根据会审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案件调整方案的会审截止日期,并通知会审小组成员。会审小组成员应在确定的会审截止日期前,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就法律依据、证据支持、调整原则及方法等内容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十一、会审小组成员全部投票后,税务总局按照以下原则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一)会审小组成员投票意见一致的,采纳会审小组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调整方案的决定;(二)会审小组成员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做出决定。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对案件调整方案的会审决定,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同意不予调整意见的,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二)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三)不同意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的,按照修改意见完善后再次层报会审。十三、被调查企业在接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审议后不予采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确定的最终方案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被调查企业在接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议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再次层报会审。十四、税务总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积极支持会审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将该单位支持会审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增加考核分数。十五、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会审人员,由税务总局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f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