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查询,引导社会投资。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网址等,随时接受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投诉。
f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二未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建设的;三企业以拆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报送备案的;四未及时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注销备案、变更备案的。第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将应当审批、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为备案的;二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三对不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的。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固定资产项目的,参照本办法备案。
f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