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卫留成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但有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二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f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四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跨市、县、自治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第四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地点、性质、所属行业、规模、总投资额、开工时间和建设期限等。第五条对企业报送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备案或者实行审批、核准,并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不予以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作不予以备案决定书并说明不予以备案的理由和依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或者不予以备案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f第六条对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企业尽快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第七条对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取消投资项目或者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期限等备案内容的,应当参照报送备案的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第八条省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理结果及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上一个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理结果报告省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应当进行整理、分析。第九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