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可见,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同时,护理费是指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本案被答辩人住院时间为22天,故即使需要支付护理费,其数额应当为22277880301630元,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显然严重与事
f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支持。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可见,交通费的支付前提是在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情形下才支付,显然,本案被答辩人并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以其主张的交通费依法不应支持。
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营养费,营养费并非工伤赔偿项目,因此,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营养费依法不应支持。
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鉴定费用由单位支付,因此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鉴定费用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核减,对不符法律规定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XXXXXXXXX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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