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书
答辩人XX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总经理。
被答辩人:XXXXXXXXXXXXX,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
住XXXXXXXXXXXXX。
申诉人因与郑元斌劳动争议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
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部分请求计算过高,依法应予以减
少;同时,部分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69元、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196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743元及停工留薪期
工资19646元均过高,依法应予以减少。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
级至十级伤残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
2010年7月18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其与单位的签订的《劳动协议》,
其本人工资为
元每月,故其伤残补助金应为
9
元。
2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
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0年发生工伤事故,
因此本案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2009年度合
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根据合肥市统计局2010年8月的统计
f公报2009年度合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78元,故被答辩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778×616668元。
3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故被答辩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7781027780元。
4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各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20248元、鉴定费560元、营养费2000元及交通费依法不应支持。
1.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