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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公司章程规定一次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务于公司。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或: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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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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