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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
f保险:1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第三天通知;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甲方未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乙方享受法定探亲假期间;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必需遵守以下约定方可离职:1凡掌握甲方长期、固定、较大客户的人员(乙方),须在客户完全交接给继任者后,方可离职:2对甲方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其他人员(乙方),须在甲方的利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后,方可离职。
(三)终止5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签协议的;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5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四)续订57.合同到期时,经协商同意双方可以继续劳动关系,届时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届满时,甲方应当将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续订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五)解除、终止的注意事项58.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应向甲方交回甲方发放的证件(如工作证、出入证等),归还
f甲方交其使用的生活物品、工作设备、物品(包括住房、汽车、手机、计算机、电话、资料、钥匙、设备等)及其他物品。九、违约责任59.甲方依据本合同第52条、第53条2、3、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月基本工资计算:离职前12个月的月度工资的平均值)。60.甲方根据本合同第50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甲方应当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61.乙方因公派出国工作或研修,应遵守有关规定(出国工作协议),否则应按规定向甲方交纳违约金。6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如果乙方立即停止泄密,积极阻止泄密范围扩大,甲方将酌情减少乙方损害赔偿数额:如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给予乙方行政处分、经济制裁和其他惩罚。十、劳动争议处理63.因履行本合同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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