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包括以下内容:(1)溶出度试验的一般要求;(2)根据生物药剂学特性建立溶出度标准的方法;(3)溶出曲线比较的统计学方法;(4)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即采用体外溶出度试验代替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一般考虑。本指导原则还针对药品的处方工艺在批准后发生变更时,如何通过溶出度试验确认药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提出了建议。附录对溶出度试验的方法学、仪器和操作条件进行了概述。二、背景固体制剂口服给药后,药物的吸收取决于药物从制剂中的溶出或释放、药物在生理条件下的溶解以及在胃肠道的渗透。由于药物的溶出和溶解对吸收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体外溶出度试验有可能预测其体内行为。基于上述考虑,建立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如片剂和胶囊)体外溶出度试验方法,有下列作用:1评价药品批间质量的一致性;2指导新制剂的研发;3在药品发生某些变更后(如处方、生产工艺、生产场所变更和生产工艺放大),确认药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在药品批准过程中确定溶出度标准时,应考虑到药物的溶解性、渗透性、溶出行为及药代动力学特性等因素,以保证药品批间质量的一致性、变更以及工艺放大前后药品质量的一致性。对于新药申请,应提供关键临床试验和或生物利用度试验用样品以及其他人体试验用样品的体外溶出度数据。对于仿制药申请,应在溶出曲线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溶出度标准。无论是新药还是仿制药申请,均应根据可接受的临床试验用样品、生物利用度和或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溶出度结果,制定溶出度标准。三、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根据药物的溶解性和渗透性,推荐以下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BCS)(Amido
1995):1类:高溶解性高渗透性药物2类:低溶解性高渗透性药物3类:高溶解性低渗透性药物4类:低溶解性低渗透性药物上述分类原则可作为制定体外溶出度质量标准的依据,也可用于预测能否建立良好的体内体外相关性(IVIVC)。在37±1℃下,测定最高剂量单位的药物在250mLpH值介于10和80之间的溶出介质中的浓度,当药物的最高剂量除以以上介质中的药物浓度小于或等于250mL时,可认为是高溶解性药物。一般情况下,在胃肠道内稳定且吸收程度高于85或有证据表明其良好渗透性的药物,可认为是高渗透性药物。在禁食状态下,胃内滞留(排空)T50时间为1520分钟。对于高溶解性高渗透性(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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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及某些情况下的高溶解性低渗透性(3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