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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集团盐城有限责任公司
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指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第五条本公司的食品召回事件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的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提供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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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技术支持。第六条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
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七条向市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八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第九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第十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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