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但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和当时经济欠发达,家庭财产不多等因素的制约,实际生活中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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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由的报告》(195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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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妻财产关系的很少见。随着我国社会进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不断多元化,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悄然发生了变化。1980年《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在规定法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内容和约定效力及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广义的婚前财产约定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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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使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使用的效力。三、约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及形式(一)约定夫妻财产的范围1、婚前财产即夫或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包括取得所有权后已经实际占有和还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它们是婚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因此确立婚前财产约定制度的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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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沛颜陈卫平著:《婚前财产公证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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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的过种新经济形式的需要,更能体现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日益增多,夫妻也相应采用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关系的特殊需求。第二,涉外婚姻(包括设港、澳、台婚姻)增多,增设夫妻财产约定制,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为再婚夫妻妥善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第四,适应在离婚率增高情况下保护配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