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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的因素,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则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本文主要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财产的法律特征及概念,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历史过程,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几点立法建议等六个方面全面系统的介绍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产生发展过程、现状,及今后发展的方向和几点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建议。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及概念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及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确立了约定夫妻财产制。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约定的夫妻财产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法律和契约,契约优先性。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法律也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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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第二,约定的财产范围的广泛性。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财产的种类也没有任何限制。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约定可以分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第四,夫妻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旦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历史过程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1007条规定:第“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虽未对夫妻财产约定问题做出明文规定,但在立法解释上认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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