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WTO体系中的最惠国待遇不是以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确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2)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条款相比,GATT1994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成为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谈判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相关利益国、谈判要求)(3)无条件性。GATT1994最惠国待遇的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旨在WTO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附加的条件。(4)制度化。WTO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的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
第三章WTO争端解决机制
1、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违法之诉:指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的违法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诉讼。非违法之诉: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项下利益的损失或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成它成员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2、反向协商一致:“反向协商一致”机制--即“一致反对,才能否决”。反向协商一致是WTO的决策机制之一,原则是只要不是所有人都反对就通过,即有一个成员同意就通过。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其决策原则。3、评述WTO的争端解决程序或机制(1)磋商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项下利益的损失或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成它成员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进行DSU所规定的磋商,是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这种磋商有明确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因此加强和提高了磋商的有效性。(2)专家组审理被请求磋商方如果对磋商请求置之不理,则请求方可以直接要求设立专家组。当事方或第三方的公民一般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3)争端申请的审理程序①时间程序:专家组应在6个月内完成裁定。最迟九个月。②听证:第一次提出法律和事实上的要点和主张,第二此解决第一次未解决的问题。③专家组寻求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