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世界贸易组织法
1、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与联系相同点:长期形成,在国际法领域广泛使用,是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缺一不可的两翼,两者的目标相同: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障货物自由流动。不同点:在对象上:“最”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国”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在涉及事项上:“最”在入境与结关过程中对外国产品,“国”外国产品结关后与本国产品。联系:无“最”,平等性缺乏前提,无“国”“最”缺少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2、WTO与GATT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有内在的历史继承性(替代)。GATT的宗旨、职能、基本原则、规则等都被WTO继承。虽然GATT作为独立的机构已不存在,但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WTO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事实,GATT的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区别:(1)是永久性的独立的正式的国际组织。与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不同的,它并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是完全独立的国际组织。(2)改变了只调整一部分货物贸易的局限性。3、WTO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2)透明度原则(3)市场调查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5)互利互惠原则
第二章非歧视原则
1、为什么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的基础?(1)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MFN的实施使产品的生产可以基于相对优势的经济理论。(2)从贸易政策的角度考虑,MFN保证了双边关税减让的价值,使双边贸易减让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从而保障了多边贸易的基础。(3)从国际政治的角度考虑,通过MFN原则,国际贸易中的弱势国家也可以得到平等待遇,从而改善了他们由于经济地位的原因,在双边贸易谈判中的不利地位。(4)从国内政治考虑,MFN使国内政策更加直接和透明,同时简化了政府对保护性措施的管理。(5)无条件的MFN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在有关国际贸易的事务中,它将行政部门的权利限制在安全范围内的作用。此处涉及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2、在WTO的框架下,最惠国待遇的特点:(1)内容的确定性。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GATT1947中,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WTO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f措施。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