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六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通过网络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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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过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长会议一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及临沂市民政局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列任期也相应提前或延期。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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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三)提名聘任或解雇秘书长。(四)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本会与社会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5.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有关团体或个人的捐赠或资助。(三)上级部门补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