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为规范本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全体股东共同商讨决定,特制定本章程。
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第三条本业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注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企业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章程内容涉及及等级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第四条企营活动)经营方式:
第二章注册资金
第五条本企业注册资金总额为人民币列股东共同出资,具体情况为:
万元,由下
f1、股东,住所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以人民币投
入。
2、股东,住所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以人民币投入。
第六条本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持
有出股权、对企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出资证明书应载
明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证书编号和核发日
期,并须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企业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拥有本企业股权者即为本企业股东,本企业自然人股东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在职员工。
本企业股东有下列权利:1、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2、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转让股份;3、有权查询企业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会议报告,提出建议和咨询;4、按股份取得股权,企业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5、企业终止时,按股份取得企业的剩余财产。第九条本企业股东具有下列义务:
f1、遵守企业章程;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规定的出资方式缴纳股金;3、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服从股东大会的决议,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第十条本企业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的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一条本企业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本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3、选举企业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6、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作出决议;7、对股东向股东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