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的决定: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货币政策中涉及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执行。除此以外的其他货币政策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决定后即可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接受立法机关监督。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其任期应当遵循宪法
对国务院组成人员任期的规定,即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2行长的职责:召集并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银行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3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单选)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组成:是依照97年《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由共11名委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主席尉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中除相关部委领导和国有独资银行两名行长外,还有一名金融专家身份的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责: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1)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3)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支机构:总行设在北京,内设若干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原来按行政区划设立,现在撤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立了跨行政区的九大分行和北京、重庆两大总行营业部,对设在同一城市的分行、支行进行了合并,在不设大区行的省会城市派驻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特派员。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只是总行派出的办事机构,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