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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国际法除上述三类直接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按缔约方数目,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条约法律性质,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4一般法律原则,①一般国际法原则;②“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③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5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6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7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特点: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舍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内容: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9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10.自卫权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反抗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11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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