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唯有贯彻分工与作用相结合的原则,方可实现从犯的正确辩护。策略三:从犯意提起的角度加以判断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历来主张造意者为首。早在《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即有“共犯罪分首从”条之规定:“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为首,依律断拟;随从者,减一等。”这一标准直至今天仍然得到沿用。例如,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当然,造意者为首,并不意味着非造意者就一律是从犯,但非造意者这一标准至少成为从犯认定的标准之一。策略四:从参与共谋的程度加以判断是否参与共谋以及参与的程度,通常能够反映出行为人违法意识的强弱。参与共谋者,对所共谋行为的性质会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对行为拟造成的危害结果意欲
f更强。所以,刑事实务中,参与了共谋的行为人通常以策划者加以认定,而从犯则通常以不参与共谋或者策划为条件。策略五:从行为人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控制程度判断对犯罪过程加以控制者,通常被冠之以组织者或指挥者。组织、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通常也是起意者,但亦有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第97条、第26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是主犯。因此,行为人没有从事组织、指挥行为的,可以做从犯辩护。策略六:从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主动性进行判断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如果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参与犯罪,则通常会因参与的主动性而被认定为主犯。相反,如果是在他人的邀约下或者命令下被动参与犯罪,且所从事的行为多为接受安排所致,通常可以被认定为从犯。策略七:从行为人是否为主要的实行行为者进行判断实行行为者,是指实现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之人。如抢劫案中当场实施暴力并劫取财物之人;盗窃案中实施秘密窃取财物之人。在我国,没有实行行为便无从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实行行为者在共同犯罪中具有核心地位,主要的实行行为人也因此通常被认定为主犯。相反,行为人如果只是次要的实行犯或者帮助犯,则只能认定为从犯。策略八:从行为人是不是出资者或者资金的主要筹集者加以判断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出资者通常也是共谋者、组织者或者主要实行犯。因此,在经济类、财产类、贩卖类犯罪案件中,出资者通常被认定为主犯。没有参与出资的行为人则一般被认定为从犯。策略九:从行为人是否为主要获利者分析
f共同犯罪中,获利多者说明其系共同犯罪的主要受益者。在出资不明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