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辩护策略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f共同犯罪,系多名行为人共同作案,因形成犯罪智力与行为上的互补结构,相比单个主体犯罪,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犯罪样态。在当前贯彻责任个别主义的司法原则下,刑事实务中如何区分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罚当其罪,具有重要的刑辩意义。尤其从犯辩护,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量轻重,因而成为刑辩律师在共同犯罪中实现罪轻辩护的主要路径。笔者现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归纳十大从犯辩护策略,以供各位同仁参考。策略一:应遵循同一案件认定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主从犯应限定于同一案件而非不同案件之间进行区分。当然,这里的“同一案件”应包括事实上属于同一起共同犯罪但因各种原因分开处理的案件。换言之,同一案件应是指同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即“同一”是指事实判断上的同一,而非诉讼处理上的同一。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亦指出,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显然,《纪要》的上述内容明确了主从犯同一案件认定原则。策略二:分工与作用结合认定原则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该规定,认定从犯采取的标准是“作用标准”。与我国《刑法》直接采用“作用标准”区分主从犯的做法不同,国外刑事立法多采用“分工标准”区分主从犯。例如,现行《德国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表面上看,两种分类方法似乎完全不同,互不交集,但实际上,分工本身是明确
f作用大小的关键,而作用的判断更是分工标准最终拟实现的目的,二者互为依托。虽然我国刑事立法对主从犯的界定采用“作用标准”,但司法实践通常依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地位来判断作用大小。如首要分子,因其地位系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因此司法实践几乎无一例外的认为,首要分子是主犯;相反,因帮助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因此帮助犯只能认定为从犯。需要说明的是,主从犯的认定需要借助分工情况判断,但分工本身属于事实问题,而主从犯的区分则属于评价问题,因此,分工本身不能等同于作用,作用的判断需要以分工为依据,但也同时需要综合全案,进一步评价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之不同。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