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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需要反复借、查阅病案者,应及时归还病历,不得久借不还,否则取消借阅病案资格一年。
六、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内归还。
1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2示教、尸解病案。
f3教学、会诊病案讨论。七、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本院病案仅限本院具有执业资质并注册在本院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借阅。八、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毁损、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九、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及时追回未归档病案。十、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归档病案质量时,所有在查部分的借阅病案均应立即送回病案室。十一、所借病历必须妥善保管按期归还,不得任意涂改、毁损、丢失。如发生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处以:(1)遗失病历,每份扣100元,并设法补回。(2)病案严重毁损,每份罚款50元,并设法补回。(3)对逾期不归还者,每份每日罚款5元。
f病案(病历)复印制度
一、由病案室负责全院病历资料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二、病案室有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③保险机构等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f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可为申请人复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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