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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立法解释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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