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对不合格品按照本条第3项的约定采取退货、换货等措施;3如乙方提供的产品因产品本身、包装、标签等质量问题产生的顾客投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等情形,甲方有权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甲方对顾客所作承诺,按甲方认为妥当的方式、数额向顾客做出赔偿、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消除影响。乙方应承担的责任是:积极协助甲方妥善处理顾客投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等情形乙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与甲方协商解决。3、在政府行政部门对市场产品监督抽查中,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采样、索证、确认和处理工作,并承担有关样品补损。如被行政执法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或出现其他问题的,乙方应负责由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并按照本条第5项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对相关产品做出退货、停销等决定,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食品召回
(1)乙方发现其销售给甲方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向甲方销售;已经销售给甲方的,立即通知甲方停止销售,并于24小时之内甲方退还给乙方乙方承担物流费用。(2)政府主管部门或甲方如果发现乙方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退还给乙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如果在上述召回食品的过程中,甲方因此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新闻媒体、网络曝光,乙方除必须承担消费者索赔款、政府主管部门罚款、媒体消除影响费用以及甲方其他损失或直接支出,相关事宜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供货规范
1、订货数量以甲方实际开具的订单为准,实际收货数量以《进货单》为准。2、乙方不得以任何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理由拒绝供货从而造成甲方断货。3、乙方应按甲方的订货时间及时将产品送达甲方指定的仓库,具体送货时间以采购订单为准;
f4、季节性产品在销售旺季,甲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备货并作出预估量乙方根据甲方的预估量进行备货
第十三条、清场条款
1、乙方的产品质量、销售量、供货量及配合度等无法达到甲方的合理要求,主要通过协商来解决,反之,则通过协商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协议并不负违约责任(一般试销品试销期为三个月);
第十四条、变更及终止
1、如果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协议时,均须双方协商并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作为本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