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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2号令)和《关于印发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安徽省物价局于2012年5月11日举行了“安徽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听证会”。听证会对省物价局提交的安徽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方案进行了论证。会上,听证会参加人一致赞同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同时对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省物价局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一、安徽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一)分档电量和电价1、电量分档水平。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1350度;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度以上部分。2、电价标准。第一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价格,为每千瓦时05653元;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元。
f3、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用电基数。(二)实施范围1、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2、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三)其他事项1、考虑我省居生活民用电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电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2、居民阶梯电价试行后,继续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自居民阶梯电价试行之日起,对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分时电表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04〕87号)文件同时废止。3、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表为单位。4、自居民阶梯电价试行之日起,电力公司要固定抄表时间,按时抄表。对合表的居民家庭用户,电网企业应制定“一户一表”改造规划三年内基本完成公用配变供电的合表用户改造。“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电网企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f5、实施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发电企业的燃料成本上涨、弥补燃煤机组脱硫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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