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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总要求
f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第九条同业借款
f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借款资格要求。第十条同业账户透支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机构因结算目的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允许该金融机构通过法人结算账户透支获取资金的业务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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